关于推动沈阳市现代建筑产业化工程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16   浏览次数:11    

       现代建筑产业化工程是采用工厂生产的构件或部品在施工现场装配安装而成的建设工程(包括装配式建筑工程和全装修工程),可有效实现建筑工程节能减排,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劳动生产率。为进一步推动现代建筑产业化工程建设,促进我市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新型工业化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凡在我市二环区域内、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的新开发建设的项目,必须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建设,项目装配化率需达到20%以上。二环区域外的重点区域(商业聚集区等)、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的新开发建设项目,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项目装配化率需达到10%以上。市国土规划局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将“采用现代建筑产业化装配式建筑技术实施建设”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注明。市建委按照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照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要求开发建设。


       (二) 凡在我市行政区二环内新开工的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必须实行全装修;其他区域商品住宅鼓励采用全装修。市国土规划局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将“商品住宅须采用全装修”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注明。市建委按照商品住宅全装修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是商品住宅全装修的实施主体和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市建委关于加强沈阳市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建设管理管理的通知》(沈建发[2013]29号)的要求,承担住宅装修质量责任,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实行全装修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项目须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中予以明确。鼓励采用菜单式全装修,推行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实行建筑工程与全装修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查。


       (三) 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监督管理,严格依照《沈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沈建发[2013]174号)关于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的设计、构件生产、施工安装、安全防护、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要求执行,确保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


       (四) 加大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工程建设按照设计、施工安装、构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工程招投标时,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投标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社保费的计取按工程总造价扣除工程生产的预制构件成本作为计费基数。安全措施费首次缴纳1%,其余部分根据工程投资进度和工期安排适当缓缴。质量保证金按土建工程施工成本为基数计取。优先返还墙改基金及散装水泥基金。优先安排水、电、气、道路及其他小区配套工程。优先参加各类工程建筑领域的评选、评优以及申报国家绿色建筑、康居示范工程等。


        (五) 加大装配式建筑房屋销售的扶持力度,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装配式建筑工程的构件生产投资可作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依据,同时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上给予支持。


       (六) 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认定和评估工作,由市建委组织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房产、财政等部门,以及相关技术、经济专家,定期召开认定评审联席会议,对通过认定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由市建委形成装配式建筑工程认定通知书,作为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市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优惠和政策支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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