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建筑产业现代化)主要支持:
(一)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支持各市、县(市)申报创建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省辖市示范城市需三年内至少建成3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5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市、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3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
(二)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支持各市、县(市)根据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合理布局集成应用、设计研发、部品生产等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示范基地应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能起到引领、辐射作用。在获得资金支持后的三年内,持续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设计研发、项目建设及部品构建生产等。
(三)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支持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的在建项目,主要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管廊、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三类。示范项目需实施周期不超过两年,单体建筑预制化率达到30%以上。
(四)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研究和编制。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规划、设计标准、设计体系等的研究和编制。
(五)其他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
专项资金(建筑产业现代化)补助标准为:
(一)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补助资金分年安排,原则上省辖市不超过5000万元/个,县(市、区)不超过3000万元/个。
(二)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补助资金当年安排,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项资金总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示范基地不超过100万元/个。
(三)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按照项目总投资、单体建筑预制化率、专项资金总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50万元/个。
(四)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的研究和编制补助资金,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工作方案,经专家组评审后予以定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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